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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产品介绍
     个人委托贷款,是指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到期贷款本息,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一定额度手续费的贷款。
     贷款对象、条件
     个人委托贷款对象,即借款人必须是《贷款通则》、《公司法》规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本地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在18-60岁之间,且具有受托人所在地常驻户口的自然人。
     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自己选择或受托人推荐,且能够提供委托人认可的、经过受托人的审核符合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最终由委托人确定。
     申请个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地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稳定住所,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借款人与受托人分别签定《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方可发放贷款。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为止。委托贷款期限由委托人确定或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委托人确定,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下限。
     个人委托贷款的还款方式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借款人可选择一次还本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还款。银行作为受托人负责协助催收。
     个人委托贷款的收费标准
     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委托贷款的期限、金额、手续费等相关规定在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个人委托资金留存款以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贷款担保
     个人委托贷款原则上应有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和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后告之受托人。
     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签署《个人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后,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署《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保证人签署《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业务流程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1)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受理。申请办理个人委托贷款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主要条款:
     A、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
     B、委托币种、金额、利率、期限;
     C、借款人姓名及相关情况;
     D、委托贷款的用途;
     E、明确的委托关系表述;
     F、委托人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声明以上内容属实。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书要素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2)个人委托贷款审批程序及权限。委托贷款实行审贷分离、逐级审批,审批程序及权限设置与个人贷款相同。
     (3)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贷款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以下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4)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后,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账户,由受托人的账务部门出具收款证明。
     (5)委托贷款审查。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内容审查借款人、币种、金额、利率、期限、个人委托贷款用途、担保要求和费用标准等内容, 并审查相关内容是否与委托借款合同相符。
     (6)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受托人、借款人根据协商,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与担保人《抵、质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7)委托贷款的发放。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由委托人账户划转到借款人账户。受托人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
     (8)按规定计收手续费。
     2、贷款偿还
     (1)受托人应按相关协议的规定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
     (2)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受托人是委托贷款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并在个人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事先告知委托人。
     受托人对委托资金留存款应视同储蓄存款并扣缴利息税;对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受托人要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
     (3)每笔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收入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4)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催收,并将催收结果及时通报委托人,同时做好催收记录。
     (5)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可依据借款合同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代委托人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按罚息额的20%收取。
     (6)对借款人破产、死亡、失踪,经追偿保证人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或借款人虽未破产、死亡、失踪,但催收、诉讼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委托借款合同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若受托人长期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经受托人联系无效者,受托人亦可采取上述措施。
     (7)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8)委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
     (9)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以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列明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还款计划的任何变更需经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提前还款部分,受托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计提补偿金(最高不超过5%)。
     提前归还部分仍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利息,未归还部分仍按合同利率执行。已计收的贷款本息不再调整、返还。
     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再次支用。
     (10)受托人可允许委托人按委托代理协议规定部分或全部提取委托资金留存款,但对已贷出未收回的委托资金,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返还。
     (11)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结算部门应将每一笔委托贷款纳入表外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要按照“先存后贷,存大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进行事后监督。
     (12)加强贷后管理。个人委托贷款发放后,信贷部门应登记委托贷款台账,做好每笔贷款的借款、还款和收息记录,并进入信贷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监测。
     (13)个人委托贷款的资料保存和档案管理,按照贷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抵(质)押物及合同、资料的管理
     1、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物的,委托人协助办理抵、质押鉴证手续,办理抵、质押鉴证的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委托方提供抵质押物的保管,保证抵质押物的外型、品质等。
     2、委托贷款的信贷资料、协议、合同等由三方当事人自行保管,受托方的相关资料由支行的信贷部门按照我行有关文档资料的规定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