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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产品介绍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我行对借款人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无担保(信用)政策性贷款。
    贷款对象及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中通过普通高考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我区,我行目前只对宁夏大学、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院校的在校贫困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范围包括:学杂费(含学费、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部分,两部分贷款可一并申请,亦可只申请其中一项;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其所在学校的总贷款额度、学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人毕业后若继续攻读学位,或因经济因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以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借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调整政策及规定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申请资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含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以及是否在原籍有生源地贷款情况等证明材料);
    2、借款人的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见证人的身份证件和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学习成绩册及复印件;
    5、完成学业所需费用的有效证明;
    6、贷款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业务流程
    1、借款人所在学校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2、学校机构应对学生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3、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送审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交学校。
    4、高等学校根据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组织学生、介绍人、见证人到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5、银行发放贷款,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按月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6、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